以网络邮购形式走私气枪铅弹的刑罚考量 |
| |
引用本文: | 陈增宝,沈荣华.以网络邮购形式走私气枪铅弹的刑罚考量[J].人民司法,2011(2). |
| |
作者姓名: | 陈增宝 沈荣华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被告人事先对买卖气枪铅弹的违法性认识是充分的,但对以邮购形式自境外购买大量制式气枪铅弹构成走私弹药罪,且要比一般的非法买卖气枪铅弹判处重得多的刑罚甚至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事先未必清楚。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涉案气枪铅弹的社会危害性及大部分气枪铅弹进关时即被查获等具体情况,本案存在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
|
关 键 词: | 弹药 法定刑 判处刑罚 被告人 走私犯罪 特殊情况 铅弹 气枪 信息科技 社会危害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