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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城市供水管网可否用以抵押
作者姓名:
刘崇理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均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2007年12月,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关 键 词:
社会公共利益
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
抵押物
物权法
城市供水企业
市政公用行业
担保法
公益设施
城市供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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