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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的适用
作者姓名:刘培英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摘    要:【要点提示】选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业主享有的对物业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投票而作出的选聘决定,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业主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关 键 词:撤销权  物业管理服务  物权法  业主大会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  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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