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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窃物品性质存在重大认识错误的处罚
作者姓名:华俭学  楼炯燕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数额是盗窃罪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依据。本案尽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但被告人对所窃物品性质存在重大误解,案发后赃物即被追回,未对失窃单位的生产造成不利影响,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尚未达到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同时也未发现被告人平时有其他违法行为。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和失窃单位管理制度存在的疏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该犯罪行为可视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关 键 词:行为人  重大误解  盗窃罪  被告人  宽严相济  刑事责任  认识错误  刑事政策  主客观相统一  物品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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