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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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娟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J].人民司法,2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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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娟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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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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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受让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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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让人 发行股 社会公众 股权转让 被告人 股权托管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 数额巨大 被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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