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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引用本文:刘娟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J].人民司法,2011(4).
作者姓名:刘娟娟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受让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受让人  发行股  社会公众  股权转让  被告人  股权托管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  数额巨大  被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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