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实施管理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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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广兄,张年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实施管理的性质[J].人民司法,2011(2):8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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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广兄 张年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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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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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原告陈寿友.
被告:淮安市清浦区和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和平卫生服务中心).
原告陈寿友退休前系淮安市清浦区乡村医生.1985年,原告获得乡村保健医生资格证书,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被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卫生院聘为后左门诊室室长,2002年被清浦区卫生局明确为和平镇乡村主治医师,2003年1月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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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管理行为 乡村医生 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实施管理 事实劳动关系 村卫生室 乡村卫生服务 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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