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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实施管理的性质
引用本文:张广兄,张年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实施管理的性质[J].人民司法,2011(2):81-83.
作者姓名:张广兄  张年红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 原告陈寿友. 被告:淮安市清浦区和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和平卫生服务中心). 原告陈寿友退休前系淮安市清浦区乡村医生.1985年,原告获得乡村保健医生资格证书,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被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卫生院聘为后左门诊室室长,2002年被清浦区卫生局明确为和平镇乡村主治医师,2003年1月至1...

关 键 词:管理行为  乡村医生  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实施管理  事实劳动关系  村卫生室  乡村卫生服务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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