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律师的本质属性之所以难以明确,可能因为集中在律师身上的看似不协调的矛盾所导致:一方面律师是法律工作者;这一属性常使人们将律师与公正、正义、公平等神圣而崇高的理念相联系。另一方面,司法制度要求律师在法律范围内可以而且应当只对自己的委托人负责。当这种单向性与律师业的商业性连在一起时,就容易使人们对律师产生多种不同的看法。实际上,这三方面的属性不仅不矛盾,恰恰是统一的,它们共同构成律师的完整特性。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本质属性律师之所以是律师而不是别的社会角色,完全源于“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