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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
摘    要: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可能作出不利于他人的决定时,如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其本人参加行政复议即作出复议决定的,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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