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企业、经济组织之间的横向联系日趋增多,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经济合同中存在的某些漏洞和某些人缺乏对经济合同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的了解,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名,大搞经济诈骗犯罪活动。这类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犯罪,由于属高智能性犯罪,案情复杂,加之我们队伍中部分办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素质不高,致使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发生混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把属于经济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作为经济诈骗的犯罪案件,擅自立案,随便使用强制措施,扣押人质,索要债务,或者把本属于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的案件当作经济合同纠纷不予立案查处,以至出现对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的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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