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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民主管理中如何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基于对河南邓州“4+2”工作法的考察
作者姓名:朱健楠  朱启臻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100193
基金项目: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土地政策、乡村治理、公共服务与振兴中国农村”项目(项目编号:CPR/06/332)《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农民权益保护与公众参与机制研究》的部分成果内容
摘    要: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是农村民主建设的基础和条件,健全农民参与村级事务的参与机制是农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河南邓州市围绕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问题,创造性地提出"四议"和"两公示"的工作方法。其主要经验在于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变单向的干部对群众的行政命令为双向互动,从而为破解村级治理中的农民参与困境提供了可能。该工作方法对搭建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的平台、转变村民态度以达成共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顺利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该工作法理顺了村党支部、村"两委"会、村党员会议和村民会议的关系,维护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民主管理  农民参与  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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