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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公共安全的内涵及其认定标准
引用本文:邵维国.论我国刑法中公共安全的内涵及其认定标准[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21(6):92-96.
作者姓名:邵维国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摘    要:目前刑法学界关于公共安全的内涵界定的各种观点,都狭于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具体罪名的立法精神。我国刑法规定的公共安全的内涵应当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和行为危害结果"不特定"或者"多数"的客观可能性。这种判断标准是行为无价和结果无价的相互结合。

关 键 词:公共安全  内涵  认定标准
文章编号:1002-8919(2002)06-0092-05
修稿时间:2002年6月10日

On the meaning of public security defined in the Chinese criminal law and the standard of its identification
Abstract:
Keywords:public security  meaning  criterion of iden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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