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公共安全的内涵及其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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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邵维国. 论我国刑法中公共安全的内涵及其认定标准[J].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2, 21(6): 9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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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邵维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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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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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刑法学界关于公共安全的内涵界定的各种观点,都狭于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具体罪名的立法精神。我国刑法规定的公共安全的内涵应当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和行为危害结果"不特定"或者"多数"的客观可能性。这种判断标准是行为无价和结果无价的相互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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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安全 内涵 认定标准 |
文章编号: | 1002-8919(2002)06-0092-05 |
修稿时间: | 2002-06-10 |
On the meaning of public security defined in the Chinese criminal law and the standard of its identifi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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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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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public security meaning criterion of identifi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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