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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意见的风险与治理
引用本文:蔡艺生,李文艺.论司法鉴定意见的风险与治理[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5):15-20.
作者姓名:蔡艺生  李文艺
作者单位:1.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401120;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100875;
基金项目:2015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5sfb3017);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证据分析的认知机制与偏差控制研究"(kj15001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司法鉴定意见的风险,指的是当事人不满鉴定意见,并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可能激发的矛盾纠纷。司法鉴定意见的风险具体表现为合法投诉与恶意投诉、无理纠缠与制造事端、涉鉴上访与非法上访。鉴定意见本身的不稳定性是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价值是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当事人的欲求与疑惑是风险产生的关键原因,鉴定机构自身因素是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司法鉴定意见风险的治理应强化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证据意识,落实鉴定人的出庭义务及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依法惩处闹事者,完善鉴定人的问责机制,弱化社会鉴定机构的市场化趋势。

关 键 词:社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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