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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
作者姓名:
程新文
刘银春
陈朝仑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副庭长
摘 要:
在诉讼调解程序中,经人民法院主持,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就股权转让、公司债权债务及资产的处置等问题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有约束力。故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又就《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问题提起新的诉讼时,如不属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则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关 键 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权
纠纷案
股东会会议
长春
调解程序
人民法院
股权转让
债权债务
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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