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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摘    要:正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前的规定有两个条件限制:一个是身份上的限制,必须是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另一个限制是利用工作、职务便利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医疗、教育、邮电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职务上的关系,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把这两个条件都去掉了,要求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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