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违规作业受伤,定作人也有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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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明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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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通州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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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回放2011年9月25日,李甲与乙公司签订《制作合同书》,约定,乙公司委托李甲制作LED显示屏,李甲负责提供制作材料并负责显示屏的设计和制作.制作总款6600元,制作工期为2011年9月25日至2011年9月29日.2011年9月28日,李甲带领3名工人到乙公司门口安装LED显示屏,该安装地点处于高压线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在没有取得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下,李甲租用案外人的吊车进行吊装LED显示屏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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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过失责任 作业 LED显示屏 承揽人 架空电力线路 制作材料 受伤 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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