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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地方企業收入解交、監交的暫行規定
摘    要:为保証地方預算的收支平衡,以及时供应建設資金的需要,在地方國营企業收入等解(监)交办法未正式颁發执行前,本省省級、省轄市、縣(市)的地方國营(包括公私合营、下同)工業、森林工業、交通运輸及建筑包工企業的收入(包括利潤、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資產变价和交囘多余流动資金)解交、监交、結算、虧損弥补等,均应按本規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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