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绑架罪立法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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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晓华,黄钟灵.对完善绑架罪立法的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2(29):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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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晓华 黄钟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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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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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七》中修订了绑架罪,是为了缓解中国经济转型深化期紧张的社会关系,推动了刑事立法宽缓化,这是一次重要的尝试,反映了立法的时代性特征,要充分肯定本次修法的积极意义,然而不可否认,绑架罪中还有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立法.绑架罪主体范围应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区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两种加重结果,绑架罪法定刑应加强对婴幼儿人质的特殊保护,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过高和对“情节较轻”条款的适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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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绑架罪 形态 刑事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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