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记载“禁止背书“票据的质押行为之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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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川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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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30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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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票据质押作为信用担保方式受担保法和票据法双重规范,担保法规范标据质押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而我国票据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则票标据质押作为票据行为加以规范.但标据质押行为与一般票据行为有重大区别,其性质上应属于民耨事法律行为中的债权质押行为.因此对于票据质押行为不宜适用有关票据行为的规范.以记载"禁止背书"字样的票据进行质押时,质权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但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对我国有关票据质押方面的规范应结合上述原理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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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票据行为 票据转让 票据质押 禁止背书 |
文章编号: | 1009-4997(2004)02-0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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