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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记载“禁止背书“票据的质押行为之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作者姓名:张川华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天津,300222
摘    要:票据质押作为信用担保方式受担保法和票据法双重规范,担保法规范标据质押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而我国票据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则票标据质押作为票据行为加以规范.但标据质押行为与一般票据行为有重大区别,其性质上应属于民耨事法律行为中的债权质押行为.因此对于票据质押行为不宜适用有关票据行为的规范.以记载"禁止背书"字样的票据进行质押时,质权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但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对我国有关票据质押方面的规范应结合上述原理加以修正.

关 键 词:票据行为  票据转让  票据质押  禁止背书
文章编号:1009-4997(2004)02-0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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