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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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陶广峰 李继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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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大学法律系(陶广峰),兰州大学(李继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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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民法学领域,胎儿有无继承权,学者争论已久。持否定说者认为,各国民法(典)几乎无例外地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所以,对尚未出生的胎儿来说,由于尚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当然不具有继承权;持肯定说者认为,胎儿应该具有继承权,理由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日益丰富,赋予胎儿继承权,能够更加充分地保护自然人的权利,同时,也与近、现代法权利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相吻合。我国立法关于胎儿继承权仅《继承法》第28条有如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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