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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基本理论问题反思——评居住权的否定理由
作者姓名:曾大鹏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否定居住权的各项理由值得商榷.脱离人役权的概念体系,在物权法中单独规定居住权也是可行的.人役权制度的废弃并非铁板一块的绝对真理.居住权制度具有无法为其他制度所替代的独特功能,它并未放弃对效益价值的追求,要辩证地理解居住权的不可转让性.在居住权法律关系中,保姆一般是间接受益人.

关 键 词:居住权  人役权  物权法
文章编号:1002-3933(2006)11-0106-05
修稿时间:200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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