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地方立法起草工作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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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晋峥.浅议地方立法起草工作机构[J].人大研究,19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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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晋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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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 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使之纳入制度化的轨道,是完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基础。由于受我国立法界研究立法技术概念和立法技术所包含的内容的两种不同意见的影响,对地方性法规的起草是否需要统一的规范,确有一些值得商榷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没有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者的资格进行限制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和公民都可以起草。起草者可以是法律规定享有提出地方立法议案权的机关或人员;也可以是不享有提出议案权的机关、个人或其他组织,但后者必须是受享有提出议案权的机关或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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