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与“用”之关系及其在挪用型犯罪中的定位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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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锡美. “挪”与“用”之关系及其在挪用型犯罪中的定位思考[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3, 0(5): 4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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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锡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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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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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刑法第 2 72条和第 384条规定 ,构成挪用型犯罪的前提条件是 :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或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挪用单位资金犯罪还包括借给他人使用 )。人们对行为人既“挪”且“用”了公款或单位资金的情况的定性不存争议 ,然而 ,当行为人对公款或单位资金只“挪”未用时 ,其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型犯罪则颇存争议。笔者认为 ,只有把“挪用”置于挪用型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中去思考 ,才能正确界定“挪”与“用”之间的关系 ,才能合理地解决“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问题。一、“挪”与“用”之关系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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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挪用型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行为 犯罪既遂 |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mbezzling"and "Misappropriating"in Embezzlement Crimes and Their Specific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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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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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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