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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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世保.环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重构[J].求索,2008(7):144-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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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世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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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轻工业学院法政系,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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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基金项目: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07FFX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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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环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存在天然缺陷,无法满足实践需要,不利于对原告保护,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对我国环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重构的设想是:法官根据环境侵权案件类型多样化、案情复杂化的需要,确定和适用与之相应的不同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而对于特殊的、侵权行为严重的环境民事案件,当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严重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据此,原告仍然对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承担减轻的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证明方法有:事实自证法、优势证据说、疫学因果说、间接反证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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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分配 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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