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之法理探析 |
| |
引用本文: | 张小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之法理探析[J].求索,2008(7):148-150. |
| |
作者姓名: | 张小罗 |
| |
作者单位: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
| |
基金项目: | 基金项目: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湘教通[2006]180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青年基金重点项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之制度研究”(2004)的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有深刻的法理内涵与法理依据。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现代国家责任制度是它产生的前提条件;公民的宪法财产权是它产生的宪法依据;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则是它产生的直接理论渊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行政补偿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具有公共利益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损害利益要件等四大要件。
|
关 键 词: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 公共负担平等原则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