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宋代乡村行政组织与民间刑事诉讼
作者姓名:谭景玉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宋代参与民间刑事诉讼的乡村行政组织是耆和都保。乡村社会发生刑事案件后,受害者或其他人报与耆长、保正等乡村行政头目。他们或直接捕捉凶犯,或把案情及时上报到县,并协助县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或保护现场,或参与检验,或充当和追集证人,最后还要负责判状的执行。乡村行政组织在民间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是联系国家与乡民生活的中介,也是国家在乡村社会中的代表和整个国家行政组织的“神经末梢”。乡村行政头目在刑事诉讼的不少环节都可凭借自己国家代理人的地位营私舞弊,也可反映宋代国家对乡村行政组织的依赖和乡村行政组织在乡村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关 键 词:宋代  乡村社会  行政组织  刑事诉讼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