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案监督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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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5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中的互相制约,就包含了在办案中的互相监督。由于办案包括立案,自然也包括立案的互相监督。所谓监督,就是监察和督促,详言之,就是互相对该不该立案,是不是依法立案等进行监督和督促。对此问题,虽然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却没有具体贯彻执行。为了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故作如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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