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实体法论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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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清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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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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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湖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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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实体法应当与少数民族社会实际状况共契产生。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利、义务和责任。实体法语境下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利、参与义务和参与责任的静止结构及参与权实现的动态特征具有自身的伦理色彩。在宪法同一性之下,保持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的类群特点,体现了多民族后发展地区权利保障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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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少数民族 公民参与 实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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