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现场录编一体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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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滨.刑事现场录编一体化[J].刑事技术,2003(Z1):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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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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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437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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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6年我国刑诉法修改后规定,现场录相作为现场勘查的视听资料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显然,现场录相法律地位的确定也要求制作水平必须提高。由于传统的现场录相制作方法存在一些弊端如:拍摄没有计划性,只有到编辑的时候才知道该拍的没有拍摄,而有些现场的物证却是有时效性并不可能补拍;其二拍摄的时候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常常是领导说了算,摄录员没有摄录工作的主动性;其三以现代科技的发展足以通过剪辑拼接使视听资料以假乱真。所以,在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的录相过程中,能否将现场录相的“编导”、“录相”、“编辑”一体化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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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现场 拍摄 录相 |
文章编号: | 1008-3650(2003)-00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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