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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對“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獎勵暫行條例”若干問題的說明
摘    要:"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獎勵暫行條例"係根據一九五○年八月政務院發佈的"關於獎勵有关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决定",參考一九四二年十一月蘇聯人民委員會批准的"關於獎勵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指示",並吸取幾年來各地區各产业在開展合理化建議工作中的實際經驗而擬定的。茲對條例草案中若干较大問題作如下說明。一、關於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界說問題。根據一九五○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佈的"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的暫行條例"第三條关於發明界說的規定,凡創造新的生產工具、机器或創製新的生產品或研究出製造化學物品的工業方法等,均稱之為發明。應該着重指出,所謂發明,必須以能在工業製造中實現者為限。例如只是發現某種化學物品,還不能發給發明证書;可是如果創造出製造這種化學物品的工業方法時,就給予發明權,取得發明證書,经採用後按獎勵條例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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