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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单位:国家林业局
摘    要:林资发〔2006〕114号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江苏宜兴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续用临时用地相关问题的请示》(苏林政〔200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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