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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政诉讼中诉讼中止裁定及判决形式的适用
引用本文:晏辉. 专利侵权行政诉讼中诉讼中止裁定及判决形式的适用[J]. 知识产权, 2004, 14(6): 38-40
作者姓名:晏辉
作者单位: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摘    要:一、案情简介 请求人甲公司于2002年7月30日向乙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提出调处请求,诉丙公司侵犯了其专利号为zl01352054.7,名称为"出租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市局依法受理此案,并向被请求人丙公可下发答辩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丙公司答辩称该专利在申请日前已有其它城市公开使用过,应为无效专利,但未在答辩及该案调处期间向市局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专利无效的申请.市局于2002年9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2款、第56条第2款、第57条第1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13条之规定,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一、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构成侵权的出租车更改色彩;二、本案调处费1000元人民币由丙公司承担.

关 键 词:裁定  判决形式  诉讼中止  专利侵权  适用  行政诉讼  外观设计专利权  公司  专利号  申请

Some Issues on Administration Litigation for Patent Infringemen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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