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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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惠中.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J]. 河北法学, 2002, 20(3): 6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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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惠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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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 绍兴 3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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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最近修改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均对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方式作了规定 ,这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法定赔偿只能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才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法官在具体适用时一般要考虑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侵害的具体对象、侵权人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定赔偿的适用一般由权利人提出申请 ,具体适用时由于侵害他人权利的数量、当事人一方人数的多少不同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也应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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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法定赔偿 适用 |
文章编号: | 1002-3933(2002)03-0060-04 |
修稿时间: | 2002-02-24 |
Application to Statutory Damage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PR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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