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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私焉能为公
引用本文:召言.营私焉能为公[J].法学,1982(10).
作者姓名:召言
摘    要:最近,接触一些办理经济案件的同志,并看了一些案例,知道人们对经济案件中涉及单位违法,走私贩私、投机倒把、非法营利的,意见甚多.做这样事的尽管是极少数,但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竟然有那么一些公家人、公家单位不择手段地一味捞钱,肆无忌惮地进行违法活动,就非同小可,不能等闲视之.试看以下各例:一家织锦厂的厂长、党委副书记,用请客、送礼、邀请游览等手段,借搞联合经营的名义,购得一批人造丝,并不用于本厂生产,而是转手卖给社队企业,每吨提价百分之三十,从中得利三万多元.一个县的公社企业经理部,从八○年十月成立起到八一年十二月止,十五个月内营业总额一百五十余万元,其中非法贩卖走私货的总价值就达一百四十九万余元,占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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