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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岩礁条款”的理论争议与实践歧异——兼论南海仲裁案对太平岛法律地位认定的缺陷与不足
作者姓名:房旭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海洋法治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岛礁建设的国际法问题研究"(16CFX065),上海高校智库"国家海洋战略与权益研究基地"2016年招标课题"南海争端之政治立场与司法应对的耦合研究"(BV-COLP2016013)
摘    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岩礁条款"规定了岛屿与岩礁的区分标准,但所谓的"标准"过于模糊,存在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争议。"南海仲裁案"仲裁庭通过"详细"解释"岩礁条款"得出"史无前例"的岛礁认定标准,使得即便是南沙群岛中面积最大并且有淡水、食物和居住设施的太平岛也被认定为岩礁。仲裁庭对"岩礁条款"的解释过于激进,明显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岩礁条款"的解释应当符合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嗣后实践的相关要求。综合条约解释规则和太平岛的自然地理情况来看,太平岛的岛屿法律地位毋庸置疑。作为推动国际法治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条约解释应当遵循"循序渐进"原则。

关 键 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岩礁条款  太平岛  南海仲裁案  条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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