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投资法律体系下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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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柯静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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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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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5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学科共建项目"一带一路战略下广东企业在东盟国家的投资权益保障与东道国利益平衡法律问题研究"(GD15XFX02),广东省普通高校特色创新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对东盟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2017WTSCX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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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中国—东盟关系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在东盟的投资风险和投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涉及东盟国家的公共利益。为减少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的投资纠纷,保障"一带一路"投资的可持续性,建立保障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的投资体系至关重要。从1985年开始,中国与东盟各国陆续缔结了传统的双边投资协议以及区域性投资协议《中国—东盟投资协议》。虽然这些投资协议中部分条款的设置较为笼统,但大部分条款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和形式,总体上体现了中国对东道国利益和投资保护兼顾的"仁慈"型大国的投资法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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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东盟投资协议 东道国 投资保护 利益平衡 一带一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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