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组织化程度低、利益表达分散、工会缺乏独立性和代表性,导致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资方的不法侵害。从利益组织化的角度来看,实现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就是要实现劳动者的利益组织化。为此,应当在更新观念的前提下,优化劳动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重点着力于:规范工会组织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完善工会代表权的构成与实现机制,促进雇主组织的行业性规范和自律,构建工会与雇主组织之间理性博弈、协商民主的劳资关系,健全劳工维权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保障制度等,真正实现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奠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保障和改善民生,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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