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对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美欧一样都以版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为基本原则,然而“思想/表达”二分法与软件界面知识产权均衡的不一致造成其不确定性以及难以适用等缺陷。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软件界面的保护规定过于笼统,造成“有法难依”和国外厂商滥用知识产权阻碍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局面。从软件界面的网络经济学特性出发,应以是否存在网络经济效应为界面元素受保护的界线,从而与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均衡保持一致。将网络经济效应原则引入我国相关法规中,能够弥补我国当前软件界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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