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问题研究--以S省H市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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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久皓 王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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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 菏泽,27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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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规定上增加了兜底条款,修改了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加大了惩罚力度,增加了食品监管滥用渎职罪等,但实务中问题仍层出不穷。通过对S省H市法院系统承办的所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调研分析,发现其多发原因在于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该类犯罪多为共同犯罪且行为人反侦查能力强、违法成本低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不明。对此,应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性为行为犯,增加过失犯、扩大禁止令适用范围,如此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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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犯 禁止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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