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消防登高车救猫是小题大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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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永.用消防登高车救猫是小题大做[J].公民导刊,2014(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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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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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人大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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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消防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而动用消防登高车营救一只猫这样的私事,不是消防队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消防车属于特种车辆,是专门用于救火或执行其它紧急抢险用途的车辆,是消防队参与救火救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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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登高车 专职消防队 消防法 重大灾害事故 消防车 特种车辆 救援工作 职责范围 公共资源 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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