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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法属性
引用本文:方世荣. 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法属性[J].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3, 0(4): 26-32
作者姓名:方世荣
作者单位:湖北省行政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0
摘    要:人们对于人身权、财产权一般都是从民事权利的意义来理解的 ,而在行政法上 ,行政相对人作为人身权、财产权的享有者 ,其履行义务的对方并不是民事主体而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所承担的相应义务较为特殊 :行政主体不得以行政权力加以侵害 ;行政主体必须履行行政职责加以保护 ;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确认并授与这些权利 ;行政主体要保证公民一方这些权利的实现等等。行政主体对应义务的多样化 ,实际上已反映了公民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财产权 ,在行政法领域已成为行政相对人具有行政法属性的人身权、财产权 ,两者具有差别。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可以表现为 :人身、财产不受行政权力非法侵害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对行政主体非法侵害人身、财产的抵制权利 ;人身、财产利益的取得权 ,人身、财产受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 ;行政契约权 ,人身、财产权益受行政权力违法侵害后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等。正确认识和掌握这种差别 ,十分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有效实现和保护

关 键 词:人身权  财产权  行政法属性  行政相对人权利
文章编号:1671-7155(2003)04-0026-07
修稿时间:2003-05-20

On the Personal Rights & Property Rights in Administration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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