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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系统解释及其司法适用 从同一法官就同一案由作出的三种裁判结果谈起
作者姓名:王宏哲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案情]2004年初北京市某国有企业进行了改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改制政策,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分别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在给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时,根据企业实际承受能力并经国资委批准,将经济补偿金基数确定为2408元。但是企业在内部测算表和职工经济补偿金领取单据上将2408元分为两部分:2003年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608元和企业给予每个职工每人每年安置费800元。2005年初,三名职工孙某、谢某、赵某均以其本人解除合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608元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企业补发本人解除合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高于1608元的部分,并支付其总数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后经过劳动仲裁裁决三员工败诉。2005年5月初,三名员工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消仲裁裁决,支持自己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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