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幕交易罪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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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静.论内幕交易罪的主体[J].法律适用,19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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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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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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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证券犯罪,内幕交易罪就是其中之一。按照刑法第180条的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倍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内幕交易又被称为内部人交易或知情交易,但不论称谓有何不同,交易的主体必须是内幕信息的知情者,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这种特殊身份,就不可能构成该罪。按照刑法理论,我们说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这是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角度来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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