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委托理财”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
作者姓名:杨柯一  李元聚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7年7月8日"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意见》对以理财为名,行贿赂之实的犯罪行为类型做出了新的概括(本文以下称之为委托理财型受贿),为司法机

关 键 词:国家工作人员  委托理财行为  基准收益  受贿犯罪  委托人  收益额  保底条款  受托人  受贿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