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挪用公款罪中的“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作者姓名:王良顺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    要:归个人使用的本质是利用公款以谋取个人利益,具有直接使用公款与间接使用公款两种不同的形式。以个人名义分为记载的以个人名义与约定的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是超越职权或者违反单位决策程序所作出的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谋取自己的个人利益,也包括谋取他人的个人利益。

关 键 词:挪用公款  以个人名义  其他单位  使用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