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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效力判定
作者姓名:施皓毅
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股权时,应经股东书面同意,但转股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商事外观主义进行判断,不得以协议未经股东签章同意为由否认转股协议效力。协议上即使已加盖法人公章,但如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仍应判定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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