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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效力判定
作者姓名:
施皓毅
作者单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股权时,应经股东书面同意,但转股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商事外观主义进行判断,不得以协议未经股东签章同意为由否认转股协议效力。协议上即使已加盖法人公章,但如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仍应判定合同未成立。
关 键 词:
华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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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意思表示
独资公司
股权转让
转股
挂名股东
协议效力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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