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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摘    要:“对食品感到焦虑,不知道吃什么好,这反映出整个社会管理的漏洞,说明食品安全问题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全国人大代表、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认为,刑法严厉打击相关犯罪,但对食品安全的风险预防体现不够。如刑法第三章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属于结果犯或具体危险犯。另外因生产经营者不作为而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

关 键 词:食品安全问题  犯罪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全国人大代表  具体危险犯  生产经营者  社会管理  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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