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的财政分权制度、地方政府的绩效考评制度和地方官员的晋升机制,使我国地方政府表现出强烈的利己特征,税收政策和征税行为被地方政府作为策略性工具用于GDP和税收收入的争夺中.地方政府间的税收不当竞争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扭曲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背离了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导致非法治赋税模式的生成,并对市场个体的偷漏税行为形成激励.在法治背景下,构建税收协调、税收信息交换等软法治理机制,建立财政民主制度以保障辖区居民“用手投票”权的实现,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以保障纳税人“用脚投票”退出机制的运行,通过宪法制度确定财权事权划分,改造现行诉讼制度以实现税收竞争纠纷的公正处理,是治理地方政府税收不当竞争的主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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