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第229条第2款规定之性质 |
| |
作者姓名: | 彭文华 |
| |
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 |
| |
摘 要: | 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两个罪名: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于该条第2款规定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否独立成罪,其性质如何?学术界认识不一,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从理论上讲,这两种观点都不尽全面,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一种加重情节。
|
关 键 词: | 中介组织 提供 虚假证明文件 情节加重犯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