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998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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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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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明确检察官执法责任,防止和减少执法过错及错案的发生,根据《检察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办检察官是经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指定,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称,主办或组织指挥侦查、审查、复核某一案件的检察官。 协办检察官是经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指定,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称,在主办检察官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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