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998年8月18日)
作者姓名:
摘    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明确检察官执法责任,防止和减少执法过错及错案的发生,根据《检察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办检察官是经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指定,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称,主办或组织指挥侦查、审查、复核某一案件的检察官。 协办检察官是经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指定,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称,在主办检察官的指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